畅特环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
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
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并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
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
并做好下列工作
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态环境保护规划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分类管理工作责
任制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
作机制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与
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
务体系以及生活垃圾计量和处理收费制度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健全再生资源回收
利用网络
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年度建设计
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类处理相适应的集中投放点分类转运站分拣中心装修及大件
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建设工作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生活
垃圾分类的有关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
输和分类处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
专项规划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全过程监管和可追溯制度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对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改造城区内
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配备满足垃圾
分类清运要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
设立垃圾分类相关标志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并与
商务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单位
和个人实行垃圾分类
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收
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做好对学生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
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有关要
求纳入物业服务考核的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邮政部门应当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
环使用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
建设公安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财政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
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
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树立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的
有关规定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
和举报
第九条 鼓励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新技术
工艺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列入国家强制
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
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
消费者适量点餐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生
态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
次性办公用品逐步实行无纸化办公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
产品
第十二条 供销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适应的回收
体系制定措施鼓励企业对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进行回收处理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系统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
收方式等信息
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
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促进闲置物品再
使用
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纳入岗位培训的
内容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
利用设施建立具有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
转站实行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逐步建
立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
有害垃圾处理一体化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理利用基地
鼓励民营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
程或者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垃圾集中投放点等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
并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已有的生活垃圾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予以
改造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
他垃圾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方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逐步推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并遵
守下列规定
有害垃圾交给回收单位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
可回收物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
收物收集容器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 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者容
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
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品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贮存
场所
第十八条 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
垃圾应当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设置敞开式容器其他场所应
当设置密闭容器
厨余垃圾应当清理不得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
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并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制度记录厨余垃圾
的种类数量去向
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当按
照规定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
器或者临时存储空间实行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可以设立专人分
拣打包
产生可回收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行运送也可以联系再
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
体积大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垃圾应当投放至
大件垃圾收集站点或者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或者由再生资源
经营者回收具体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条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
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
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应当对
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汇总辖区内管理责
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募生活
垃圾分类指导员实施垃圾桶边值守或者巡回检查指导监督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社区应当鼓励或者组织志愿服务队伍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的宣传监督引导示范等工作参与收集运输处理过程
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
确定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机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商业娱乐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
责任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
场所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
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好下列
工作
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公 示 不 同 类 别 生 活 垃 圾 的 投 放 时 间投 放 地 点投 放
方式
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保持收
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及时做好复位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建立生活垃圾投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责任区生活
垃圾的来源类别数量去向
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时间分类运至集中收
集点
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
运输单位
维护好集中收集点环境卫生保持集中收集点周边道路
通畅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车辆顺利作业
制止纠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
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管理责任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上季度生活垃圾
管理台账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生活垃圾产生量发生较
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
类收集容器
居住区应当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
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
集容器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并列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
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
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
产生厨余垃圾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
当每日收集
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并做好下列工作
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设施
或者处理场所
使用专用车辆分类运输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标识所运输
垃圾的类别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和整洁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按照规定处理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
噪声等保持收集运输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做好下列工作
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按照规定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并及时分类处理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处理生活垃圾的
时间来源数量以及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
按照规定进行水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
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依法应当做好的其他工作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于每月结束后十日内将上月生活垃
圾处理管理台账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
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管理责任人
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拣的
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交付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收
运输单位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管理责任人
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交付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
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
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
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
规定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
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
处罚
未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设
施或者处理场所的
未分类运输或者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的
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和
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并及时分类处理的
未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所处理生活
垃圾的时间来源数量以及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并
将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台账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
 未进行水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未对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
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
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受理查处的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
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12日起施行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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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书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号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7月
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1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的 决 议
(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查了《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决定予以
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2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